沈阳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名称:沈阳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Shenya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S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沈阳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用能单位,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企业,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咨询服务、教育、信息等相关从事节能工作的机构,以及有志于节能工作的个人,自愿参加的节能专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动员并组织广大会员、企业,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合理用能,节约用能,为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同时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无业务主管部门,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1-17号(301)-1室及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和辽宁省、沈阳市的能源、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方针,加强会员自律工作,协助政府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二)开展有关能源利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等专题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各类标准;
(三)加强并促进会员之间以及与其他行业和专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并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及要求;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节能信息和技术最新进展资料,适时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协助会员单位提高有关节能技术、并培训管理人才;
(五)协助会员(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规划、并对节能量化审核以及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服务;
(六)接受委托并组织能源科技课题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管理、技术、产品的咨询服务;
(七)对企业及会员单位的节能改造和管理成果进行总结交流、组织推广;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优秀节能产品进行推荐并组织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
(八)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机构和组织的关系与合作,组织开展有关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参观有关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支持我省优秀节能产品和技术走向国际市场;
(九)加强本协会与其它有关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会和会员发展的一切活动;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无不良记录;
(四)单位会员应合法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信函形式) 。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享受本会各种服务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权;
(五)有参加本会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节能技术资料、经验总结和各种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并经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通过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推荐等方式提名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经理事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最后确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申请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九)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采取轮职制,任期为一年,经由理事会在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沈阳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8年5月版),制定监事制度,设立监事1名,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理事会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沈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沈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沈阳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沈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沈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